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金湾华庭小区19幢45号105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自带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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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212网拍482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1月27日10时至2023年11月28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淘宝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凯发旗舰厅主页网址:,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金湾华庭小区19幢45号105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自带车棚】。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金湾华庭小区19幢45号105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自带车棚】价值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室内固定装修,不包括室内动产价值、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资产或权益。该标的房屋不动产权权证号: 浙(2016)鄞州区不动产权第0070545、007054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7.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50.21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72年09月04日止。另有车棚面积15.9平方米。 评估价:525.7万元,起拍价:1元,保证金:70万元,增价幅度:1.5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浙江畅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统一安排在2023年11月23日上午9:00-9:30,请各竞买人提前预约,到现场后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登录访问www.wzchangpai.com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畅拍服务”自助预约。(预约看样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过时不接受预约) 三、拍卖方式:保留价为人民币1元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原罚款等一切拖欠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及相关费用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应由相应主体负担。竞买人在参拍前,需自行了解本地的车辆上牌规定,并自行承担环保、排放标准等问题产生的车辆不能上牌后果。 六、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在开拍前与本院联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联系电话:0574- 89051853,联系人:郭法官。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截止公告日未发现优先购买权人及无法通知的当事人。若存在本院未知情形,本拍卖公告前五日为公示通知期。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锁定竞买人支付宝帐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司法拍卖因标的物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剩余价款请在2023年12月18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鄞州银行营业部) 收款账号:6235390020070904786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一、淘宝网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拍卖平台是本院对本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本次委托的浙江畅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辅助机构是唯一为本次拍卖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不向竞买人及当事人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74-87412073(刑庭)、 0574-87412198(监察室)。咨询电话:0574-55128029、0574-89051889,淘宝技术咨400-822-2870。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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