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头换面”试图逃过16万元欠薪,法院抽丝剥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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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欠薪案受到关注。近日,鄞州法院法官通过收集证据并查明事实后发现,第三人b公司在2019年之后是以被告a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原告老金与被告a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老金的诉讼请求,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原告老金的工资及奖金近16万元。 这起欠薪案中,原告老金究竟是a公司还是b公司的员工,一直是解开案件谜团的关键。当原告老金向a公司讨薪时,被告a公司却抗辩称,其与案件第三人b公司在同一个厂区办公,原告老金系受b公司雇佣,工资欠条也由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原告老金与被告a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老金持有的工资欠条确由第三人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所出具。按照现有证据,原告老金主张与被告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确实依据不太充分。但与此同时,现有证据也显示,被告a公司与第三人b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联系了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厂房出租人刘某以及财务人员了解情况。通过分析他们提供的生产计划表、工资表等材料,发现了4条新线索:第三人b公司于2018年搬到了被告a公司的厂房内共同经营;2019年之后,第三人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及现任法定代表人王某均将社保关系转到了被告a公司;第三人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制作的生产计划表抬头为被告a公司,疫情期间李某向原告老金提供了加盖被告a公司公章的《复工证明》;被告a公司的工资表中有原告老金,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还向老金支付过工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老金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因现实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务必要注意留存日常工资单、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沟通记录、工作中形成的生产订单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主体的相关资料,以防止发生如本案原告所遭遇的难以确定用人单位的情形。必要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要求劳动部门介入,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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