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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规则

发布日期:2016-01-18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畅通公民旁听渠道,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请旁听人员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二、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原因需要控制旁听人数的,应凭本院发放的《旁听证》参加旁听。
   三、旁听人员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交验公民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寄存个人物品。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进入我院办公区域;
     (3) 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5)手机及无线寻呼机等通讯设备一律关闭;
    (6)禁止吸烟及随地吐痰。
    五、新闻媒体记者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六、单位需要组织人员旁听庭审的,可以提前与本院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4-87412108。
    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记者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八、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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