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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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以及省高院《关于依法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通知》、市中院《关于为改善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进一步推进我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确保我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专业化和集中集约化优势,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在民二庭和执行局内设立金融审判合议庭(组)和执行组,审理和执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件。 二、提高立案和送达的效率。对于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除因涉及当地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确有依法帮扶必要的,一般应尽快受理,优先立案,简化立案,灵活运用各种送达方式解决“送达难”问题,从而提高送达效率,缩短送达时间。除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外,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送达。 1、依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送达。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依送达地址确认书方式送达。若银行与债务人在合同中已就送达地址及效力作出明确约定,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法予以支持,确认送达的法律效力。 三、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于银行起诉的金融债权案件,除因涉及当地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确有依法帮扶必要,以及依法确需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形外,尽可能采用简易程序并在二个月内审结,非公告的普通程序案件尽可能在三个月内审结;执行案件原则上在二个月内移送评估拍卖。 四、加大财产保全力度。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防止债务人财产流失。如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要求银行提供担保。 五、审理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一步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银行债权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和担保物登记地基层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依法受理。审理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充分发挥这项新制度的作用,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及时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为银行实现担保债权提供高效便捷的新路径。 六、坚持差异化处置原则。对于银行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要畅通渠道,依法审查,尽快受理,加快审理,及时作出相关裁定,为不良贷款核销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降低破产案件司法成本,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同时,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市场潜力的困难企业积极帮扶维持生产,渡过难关,防止银行收贷导致其资金链断裂。 七、加大执行力度 1、充分发挥协助执行查控系统功效,限期执结旧存案件,依法快执新收案件,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受偿率。对于通过虚构不动产租赁关系、强占抵押物等手段阻挠金融债权实现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对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和信息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鼓励社会各界有偿举报等反规避执行措施,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对银行享有优先权的执行标的物因他案被先行拍卖的,银行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未取得执行依据前,均可以向法院主张优先权,法院应优先支付。 3、对银行享有优先权的标的物因他案被先行查封,但他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银行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并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可以在查封前提下先行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 八、推进被查封财产的处置。加快金融债权案件财产处置速度,压缩查控、评估、拍卖、执行款发放等各个流转环节用时。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抵押财产被查封的,应与查封机关及时沟通,对不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财产,尽快解封并按民事执行程序处理,依法保障银行的抵押优先权。 九、为银行核销吊帐提供便利。适当扩大终结执行程序裁定的适用。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无法在短期内拍卖变卖的金融债权案件,可按申请人要求,及时依法作出程序终结的裁定。 十、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在审理、执行涉银行金融债权的案件中,要注意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稳妥保护金融债权。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防止担保人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逃废担保债务。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可依据市委政法委等五单位共同发布的《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请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 十一、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1、发送金融案件审判执行白皮书,通过对年度审理、执行的金融债权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搜集、分析、研判,就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方面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 2、加强对重点银行的培训和指导,帮助银行强化内部风险控制,规范信贷发放、票据和信用证等方面的行为,控制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 十二、健全沟通协作机制。与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资源互享、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机制,对重点案件实行专项督办,确保处置金融债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o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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