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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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解决执行难,及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为提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信用惩戒。 暂停信用惩戒包括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项目等。 第三条 信用修复应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 非经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不得对失信被执行人暂停信用惩戒。 第四条 信用修复应由失信被执行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明确暂停信用惩戒的范围和理由,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鼓励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申请信用修复,再次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 第五条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暂停信用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积极倡导相关部门在信用征信上给予正向激励。 第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 (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第七条 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是指,待处置资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应主动腾退并主动上交相关权利凭证;待处置资产是机动车的,应主动将车辆送至指定场所并上交所有权凭证;其他动产的,主动上交或按法院指令妥善保管,待处置后主动交付。 第八条 履行计划包括以下情形: (一)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提供相应履行担保; (三)相关单位证明被执行人有提高履行能力的意愿和行为,并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有创收的良好市场前景,并为其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四)申请人同意暂停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九条 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第十条 在收到被执行人申请后,执行局应在三个工作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采用评分制。 合议庭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在三日内做出书面同意决定,送达当事人,并立即解除相关信用惩戒措施,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 合议庭认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在三日内做出书面不同意决定,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提供的用于审核的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失信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十三条 对适用本办法暂停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审查制。在滚动审查中,发现其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恢复信用惩戒。 第十四条 在暂停信用惩戒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取消信用修复资格,延长失信发布期,并从严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调查的; (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三)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第十五条 本院加强与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促使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年 11月1日起实施。 附: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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