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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加大拒执行为刑事惩罚

发布日期:2021-03-03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执行不力专项治理行动及“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我院加大对拒执行动的惩处力度,2020年共21人因拒不执行行为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是去年移送的2.6倍,截止目前共7人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针对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等情况,具体包含以下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行为,就可追究刑事责任。

鄞州法院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现通过四起典型案件详细介绍拒执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打击意义。

案例一【有钱不还,却有钱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廖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鄞州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执行人廖某在明知自己被强制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餐饮、购物、旅游等高额消费。后鄞州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廖某下达限制消费令,其中载明“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但廖某熟视无睹,于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向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付了28 250.83元、42 820.60元、39027.10元三笔高额保费,该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被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后,被执行人无法购买机票、高额动车票、购房等,但由于整个社会失信系统并不完善,被执行人某些高消费行为仍然游离在失信系统之外,导致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潇洒生活。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增强,保险产品也纳入法院查控范围,2020年有2起因购买或转让保险产品而被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案例二【网络资金转款浮出水面】

申请执行人茅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鄞州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及协助探视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不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承办人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均称无履行能力。后承办人了解到:丁某原来做过汽车销售,故根据大部分人都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交易习惯,查询了其网络资金交易明细,发现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被执行人丁某通过财付通账户先后有1250余次出入账记录,进账金额达30余万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公安立案侦查阶段,金某在法律的威慑下,主动与法院联系,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全额履行完毕,并协助申请人对孩子进行探视。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同意公安不予刑事立案,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金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鄞州法院有6起案件因被执行人通过财付通等网络交易规避执行而被移送公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网络交易已不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法院可通过查控系统及相关网络资金公司了解到被执行人网络财产的交易情况,并对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成功围堵了网络资金这一执行盲区。

案例三【私自转移个人独资企业的拆迁款】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邵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邵钢名下在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对扣划的股权分红款项予以多次分配。申请执行人张伟民于2019年10月29日到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邵钢在鄞州区东钱湖镇方水村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华元墙体建材厂有拆迁补偿款可扣。承办人马上前往方水村,该村村长告知该拆迁补偿款已在2019年8月30日按照村里与被执行人邵钢的约定,支付给案外人顾志耀800000元,村里还有362928.4元未支付。本院立即对362928.4元予以冻结。据核实:华元墙体共有拆迁款1938214元,按照原合同约定邵钢可分得6成拆迁款,共计1162928.4元。2019年8月30日邵钢委托村委把拆迁款1162928.4元转汇给顾志耀。现因该块场地还未清空,故只发放800000元给顾志耀,剩余部分等场地清空后发放。后又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华元墙体建材厂系邵钢个人独资企业。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鄞州法院于2020年8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属投资人个人。本案中被执行人私下转移其名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拒不腾房亦触犯刑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某、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鄞州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各类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承办人准备对被执行人许某、王某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南演武街50弄23号602室及阁楼进行拍卖,故多次上门沟通,但被执行人许某坚持不同意拍卖该房产。承办人只能强制腾房,并于2019年6月5日张贴腾退公告,后又陆续对该房屋实施停水停电,但被执行人仍拒不搬离。2019年8月30日承办人决定对被执行人许某实施拘留,但因其血压高无法送拘。此后许宇更加肆意妄为,向宁波市信访局等多个信访部门提出信访,扬言暴力抗法。承办人多次上门劝说,被执行人均不配合。2020年8月4日上午,承办人再次到该房产处,希望能劝阻许某,但她不但不听劝说,而且与儿子王某一起持刀与执行人员对峙。许某的拒不腾房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鄞州法院于2020年8月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对中国人来说有特殊的情感,部分被执行人无法接受自己的住房被法院强制拍卖,试图以暴力抗法的形式留住住房,但此类拒不腾房行为已触犯刑律,可追究刑事责任。从人道主义考虑,法院在处置唯一住房时会给被执行人预留一笔安置费以保障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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