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以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款1.58亿余元 宁波一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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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被告人陈某系宁波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6月、2016年3月,陈某设立上海分公司和舟山定海分公司后,即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前往上述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陈某还开设素食馆,免费向公众提供餐食,并在公司内摆放佛像,营造自己潜心礼佛、常行善事的形象,借此取得老年投资者的信任。 陈某宣称投资款用于农林、影视、养老等项目,以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款被其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部分项目投资等。2017年,陈某还注册成立宁波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办宁波某助老服务中心,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娱乐、健身等服务,借此吸引投资者。后因资金链断裂,养老项目不了了之,其余农林、影视等项目均烂尾。 截至2018年11月,陈某利用上述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8亿余元,支付投资人本息合计1.24亿余元,未兑付共计3300万余元。其中已报案投资人120余人,造成损失1600万余元。120余名投资人中有108人系老年人。 此外,2014年8月开始,陈某明知虞某(已判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以无息借款为由,向虞某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转移非法集资款。至2018年8月,陈某帮助虞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4300万余元。其中,1900万余元陆续又以还款之名交还虞某,其余款项则被陈某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财产,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以借款形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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