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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后被政府公告征收,卖家诉请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22-08-05 访问次数: 字号:[ ]


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觉得亏欲反悔拒绝交付房屋。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宣判这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2021年,家住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杨某帮她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杨某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此后,陈先生与刘大妈、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全额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

陈先生觉得自己卖亏了,便立即联系刘大妈和杨某,表示要取消交易。双方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区法院,并将杨某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法官在实地走访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出售房屋时应对此有一定的预见性,且房屋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小区当时的市场价。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陈先生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同时,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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